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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爆电器 小元件温度

撰写:防爆控制箱 | 2021-05-19 | 阅读量:366次


I类、II类电气设备小元件温度



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温度组别,下列情况除外:

对于超过温度组别允许温度的小元件,例如晶体管或电阻。

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,则视为符合要求:

1)小元件不应引起可燃性混合物点燃,并且有较高温度引起的任何变形或损坏均不应损害防爆型式;

2)对于T4组和I类电气设备,小元件应符合表3a和表3b的规定;

3)对于T5组,表面积(不包括导线)小于1000mm²的元件的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50℃   


     对于电位器,其表面应是电阻元件的表面,而不是电位器的外表面。 试验时,应考虑整个电位器的安装布置、散热及冷却所产生的影响。温    度应在专门防爆型式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下,在流过电流的印制导线上进行测量。如果这将导致比10%印制线阻值还小的电阻值时,则应在      10%印制线阻值时进行测量。

    对于表面积不大于1000mm²的元件,其表面温度可以超过II类电气设备上标志的温度组别,或I类电气设备的相应最高表面温度,如果这些表    面不会出现点燃危险,则安全度为:

a、T1T2T3组为50k;

b、T4T5T6组和I类电气设备为25k

该安全度应依据类似元件的检验,或通过电气设备在相应的爆炸性混合物中进行试验来保证。

 进行实验时,安全裕度可通过提高环境温度的方法来达到